2026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https://www.hblpa.com

编辑时间: 2026-07-22 16:18:33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2026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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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以网络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为辅。公需科目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hbzsgx.hb12333.com/)进行/学 /习/,首次参与/学 /习/须先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课程/学 /习/,完整操作流程可查阅平台首页右侧操作指南。注册信息填报:“职称系列 / 职(执)业资格” 栏填写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的/学 /习/,可通过服务平台直接查询学时情况。专业科目登录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https://www.hblpa.com/)进行/学 /习/。

关于开展2026年度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药监函〔2025〕45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6〕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湖北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药的基本理论,药用包装设计、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生物制药等专业知识及监管法律法规;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国内外前沿发展情况等。

三、继续教育方式

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以网络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为辅。

公需科目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hbzsgx.hb12333.com/)进行/学 /习/,首次参与/学 /习/须先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课程/学 /习/,完整操作流程可查阅平台首页右侧操作指南。注册信息填报:“职称系列 / 职(执)业资格” 栏填写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的/学 /习/,可通过服务平台直接查询学时情况。

专业科目登录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https://www.hblpa.com/)进行/学 /习/。

四、继续教育学时

(一)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继续教育学时记录应以实际完成时间计入当年有效学时,不能跨年度累计。

(三)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五、继续教育时间

(一)网络培训时间

报名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

/学 /习/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2026年12月1日0时0分,/学 /习/通道将关闭。为尽量规避临期/学 /习/高峰造成的网络拥堵,请各位执业药师合理安排/学 /习/时间。

(二)脱产培训时间

相关安排可登录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网站查询。

六、继续教育收费

根据省物价部门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增值税普票。

七、其它事项

(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湖北中医药大学、武汉市执业药师协会、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我省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相关工作。

(二)执业药师可登录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自主选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进行专业科目/学 /习/。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可由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网站首页链接登录。

(三)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通过自身网站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不再实行学分制。

(五)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专业科目学时。如2026年补学,只能补学2025年的学时课程。

(六)执业药师参加脱产培训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的,请各执业药师认真/学 /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并按此标准计算学时。

(七)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八、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027-83692311

湖北中医药大学027-68890224

武汉市执业药师协会 027-83632722

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 027-83348782

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027-84733372 84733375

省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中心027-88617782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中心(湖北省疫苗检查中心)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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