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编辑时间: 2018-11-12 08:37:05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商业车险产品费率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各地区(不含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报送。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平均使用情况。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本通知所指手续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
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附件2要求填报费率方案附表。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从即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报送商业车险产品审批材料,原有商业车险产品最迟可销售至2018年9月30日。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11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

2.费率方案附表

2018年6月29日





速来学考试网(www.sulaixue.com)为您整理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更多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速来学考试网sulaixue.com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键字: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栏目导航返回首页
最新信息more>
推荐信息more>

热点信息
© © 2010-2026 速来学学习网版权所有 | 网站宗旨: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做一个优秀的免费学习网站! | 声明:本站不收取任何费用 | 备案号:豫ICP备1600271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