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金昌市金川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2021年度金昌市金川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须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统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
二、年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填报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上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或者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填报;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2022年起,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年报报送方式,现对企业年报系统进行了调整优化:取消企业联络员登录方式,统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个体户保留联络员登录方式,同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调整个体户年报联络员注册流程,联络员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备案”按钮,即完成注册;调整个体户年报联络员变更流程,联络员变更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变更”按钮,即完成变更。
(二)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社会公示。
(三)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年报咨询电话:登记注册股 0935-8230866
政务大厅窗口 0935-8229056
新华路市场监管所 0935-8237327
桂林路市场监管所 0935-8221109
广州路市场监管所 0935-8215063
北京路市场监管所 0935-8221957
金川路市场监管所 0935-8212716
滨河路市场监管所 0935-8219762
宁远镇市场监管所 0935-8219951
双湾镇市场监管所 0935-8825019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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