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教育考试常见问答

编辑时间: 2020-05-27 11:14:16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宁波教育考试常见问答

1.问:幼儿园招生是否有地段限制?
  答:各地情况不同,具体需咨询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小区配套及系统办幼儿园一般优先满足本区域(系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2.问: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一年级如何报名入学?
  答: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小学,以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家庭住宅房一致为主要依据,实行就近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根据适龄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一定的条件和顺序进行录取。
  具体学区划分和招生办法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一年招生之前制定并公布。
  3.问:宁波市户籍的拆迁户和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如何入学?
  答: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如果拆迁户在新居住地一次性到位的,其子女凭房产证和户口簿到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就读; 如果户口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戚家的适龄儿童,经确认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4.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宁波申请入小学一年级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我市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政策。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量化积分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
  5.问:义务教育段外地户籍孩子,如何转学到宁波上学?
  答:义务教育段外地户籍孩子转学到宁波学校,要视居住地就近学校是否有空余学额接纳。因各地学额情况和转学条件不同,可咨询暂住地附近学校、乡镇教辅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空余学额可接纳转学。
  6.问:买好新房后,小学生可否随迁转学?每区各学校在政策执行上是否有区别?
  答:外地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的父母在宁波购置了房产并迁入了户口,该学生在正常的转学时间内原则上可以转。正常的转学时间是指每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和最后一周,学期中途不能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7.问: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读初中该怎么办?
  答:凡户口在中心城区,而在外地就读(包括在中心城区以外的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读初中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就读小学(含民办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学生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2张,到户口所在区的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时间请关注各地教育部门通告。
  8.问:怎么办理小学入学延迟?
  答:根据有关规定,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新入学儿童,须持有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服务区学校提出延缓上学申请,办理缓学手续,并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9.问:义务教育段的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答:义务教育段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
  10.问: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11.问:普通高中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12.问:在初中升高中时,哪些情况下不能报名?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1)高中段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退学生(不含上年入学三个月内因身体不合格经批准被学校退回者);(2)已初中毕业,仍在全日制学校补习或插班的复读生;(3)不能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非浙江省户籍学生只能报考职业学校,不能报考普通高中学校。①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宁波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③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13.问:宁波有哪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答:截至2020年4月,宁波市仅有一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浙江宁波乔治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地址在江北区江北大道377号。
  14.问:哪些人需接受农村劳动预备教育?
  答:凡是宁波市区域农村(包括村改居等城郊地区)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劳动预备教育。劳动预备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
  15.问:劳动预备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劳动预备教育主要内容由公共课、专业课、技能课三部分组成,公共课一般开设语文、数学、计算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等4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发给劳动预备教育合格证书。
  16.问:宁波有没有专门的消除文盲计划?
  答: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扫盲工作,并有覆盖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扫盲教育网络体系,对有脱盲需求的人群开展免费扫盲教育。
  17.问:初中学历的市民如何参加成人中专、成人高中教育?
  答:市民凭身份证和初中毕业文凭(或相当学力),向具有开展成人中专、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资质的学校报名,免试注册入学,报名注册一般分春、秋两季进行。成人中专有全日制班和业余班两种,全日制班学制三年,业余班一年半(初中起点)或一年(高中起点);学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和学业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中专毕业证书。成人高中(双证制)学习期限至少一年,课程由文化课和技能课两部分组成;参加全部四门文化课考试,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合格证书等,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中(双证制)毕业证书。
  18.问:成人高校有哪几种学习形式?
  答:成人高校有脱产、业余、函授三种学习形式。脱产学习形式即全日制学习形式;业余学习形式是以夜大学习为主的学习形式;函授学习形式是以函授学习为主,集中少量时间进行面授的学习形式,具体情况可向招生学校了解。
19.问:能否适当延长幼儿园的上学时间?
  答: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放学时间不早于下午4点。如家长有特殊情况,可延迟到园接孩子。如幼儿园存在提早放学的现象,可向属地区县(市)教育局反映。
  20.问:暑假时宁波有哪些幼儿园托班可以选择?
  答:根据为解决暑期期间家庭照顾学前儿童实际困难问题,在遵循园方和家长自愿原则基础上,允许幼儿园应家长要求适当开设暑假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1.问:小学生的弹性上学制能否扩大年级段范围
  答:实行弹性学制的前提是学生的学时有空余,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安排,小学一、二年级的周学时要求是24节,小学三、四、五、六年级的周学时要求是30节,而初中一、二、三年级周课时总量为34节,因此小学中、高年级和初中不适合实行弹性学制。
  22.问:我市对民办学校财政扶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实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一致。民办义务段学校,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民办高中段学校,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3.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用地政策方面有何扶持政策?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举办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场地进行改造,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合格后,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保、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将上述场地调整为民办职业学校、义务段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老年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等办学场地。
  24.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税费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且以原值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5.问:我市民办学校收费和退费方面有何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民办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26.问:民办学校如何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与管理。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现有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段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登记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类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要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申请在审批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依法依规扣除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27.问:什么时候民办学校开始办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答: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工作安排,以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检年报工作安排,每年3月至5月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市属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校以上一年度规范办学检查结果为准,由区县(市)教育局日常监管的学校则由当地教育部门出具规范办学证明材料为准。
  28.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结合上一年度规范办学内容实地评估。市教育局邀请第三方实地对市属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情况、内涵建设、师生权益保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29.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主要流程和结果确认是什么?
  答:根据上一年度规范办学结果,直接确认年检结论。
  30.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如何盖章?
  答:各市属民办学校可将办学许可证副本邮寄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收到后盖好年检章后,于10日内将副本寄达;也可预约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办理(盖章)等。
  31.问:在宁波市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76号),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需要到站点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市教育局备案。
  32.问:符合条件的非宁波户籍幼儿(学生)如何认定?
  答:其中符合条件的非宁波户籍幼儿特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它证明材料齐全的幼儿。

33.问: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实施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市级补助标准为每生30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自行制定。
  34.问: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公办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35.问: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的政策。学杂费:就读公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全额学杂费,就读民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三)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免收对象为前三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免收标准:公办学校全额减免;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进行减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学费低于减免标准的,全额减免;高于减免标准的,学生只需缴纳差额部分(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标准根据相应专业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400元、每生每年3200元和每生每年4000元三档)。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政策。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五)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六)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八)中职学生校内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年,受奖面为所在学校学生总人数的5%。面向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倾斜,荣誉记入受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中段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36.问:特殊教育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全免费教育政策。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37.问: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我市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实施了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俭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多种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可兼报但不能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500元/年;第二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860元/年。发放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生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生不超过12000元/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
  (六)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政策。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第一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补偿或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补偿或代偿的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含)。高于8000元/年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低于8000元/年的学费按实际缴费对学生进行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等的资助按我市现行市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九)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年。获奖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8000元/年。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将按照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评定。
  (十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6000元/年。资助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十四)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政策(含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市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就读的外国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根据各高校每年实际在校留学生数的15%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奖学金分A、B、C、D四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A类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B类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C类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专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D类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人民币(每人每学期3000元人民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长期进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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