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市公务员报考常见问答

编辑时间: 2020-06-28 13:35:38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17.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20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户籍、基层工作经历等)应在2020年7月前取得。报考人员在报名前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可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书面结论。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20年7月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多段工作经历时间可累加计算。报考人员取得的学历学位被认定为全日制教育的,在学期间的工作时间不算作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8.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无法进行报名注册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导致无法正常注册的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核实后办理注册手续。

  19.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和持证残疾人,如何办理考务费减免手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低保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经市人才考评中心(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报考定向残疾人招考职位的人员,在报名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编号和残疾类别、等级。报名工作结束后,由市残联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减免考务费用,无需现场审核确认。

  20.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职位表》中专业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可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主要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更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等。对于未在上述参考目录中明确的专业,考生可在报名表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或主动联系招录机关咨询、介绍有关情况,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专业需求进行审核。

  对其他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在《招考职位表》上查询。

  2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2.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2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实施。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体能测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员体能测评项目的标准以考生参加体测时实际年龄为准。

  25.体检如何进行?有何要求?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进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6.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中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27.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否申请复检?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七日内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需当场、当日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8.公务员是否有最低服务年限?

  按照公务员法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有关要求,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注:上述招考政策解释,仅限于此次报考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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